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心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条例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条例
第九章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十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交流与合作管理条例
第十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57365(以下简称“中心”)是从事(1)中药药性与方剂配伍研究,(2)中药有效成分群辨析与中药设计研究(3)中药质量与过程控制研究三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转化工作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中心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第三条 中心隶属并依托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中心接受北京市科委和北京中医药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方科研经费。
第五条 中心的总体发展目标是“以国家战略,企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瞄准国际学科前沿,开展中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价相关研究,建设一流的中心,使其成为国内外著名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我国中药现代的发展提供知识、技术与人才储备”。
第六条 为实现中心的发展目标,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节 实验室管理准则
第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须严格遵守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实验室的各项公共活动,包括参加例会、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因故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请假。
第三条 中心内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非业务性会客。
第四条 公用仪器室是公共仪器设备停放及操作的场所,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擅自搬动各仪器设备。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室内清洁。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台面和地面,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五条 中心的物品应摆放整齐,使用方法正确,用后清洗干净,且放回原处。
第六条 精密仪器在使用前,应先检查是否正常,如出现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上报,正常使用应做好使用记录。实验应操作规范,避免意外事故,保证安全。
第七条 中心剧毒物品实行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实行“五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保管、双帐、双锁)管理。当日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需立即交还保管人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须立即查找,同时须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第九条 实验人员进行有毒有害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进行危险化学实验要使用防护用品,并妥善处理各种废液。
第十条 中心贵重物品和高档设备要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中心门卡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和各研究室的通行证和身份卡,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器皿、药品、试剂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须征得实验室管理员同意,并负责带回。各种财产一律不得借作私用。
第十三条 中心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卫生,自觉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存储事物及进食,不得乱扔废纸、污物,禁止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或其它污物。
第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行为准则者,将视情节,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名,公开张贴和网上发布,或大会批评。
第二节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中心全体人员应在专业人员辅导下,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由实验室或课题组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搬运。实验室管理人员每周检查消防设备一次,保证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各研究组每天指定1人负责锁好房门,在离开办公室时,应仔细检查室内各种设备、电源、电灯、窗户等,认真填写实验室防火安全值班记录表。记录表每月交由综合办公室留存。
第十七条 节假日前,要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平时要督促大家自觉做到“人走熄灯,切断电源和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
第十八条 电炉、烘箱摆放在不易燃的台面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乱拉电源。
第十九条 易于受停电事故损害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尽可能地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严格遵照实验室总闸、分闸供电的额定,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一条 电源线及开关设备规格与容量相一致;线路安装要整齐,接头要牢固、严密,离开关刀闸三十厘米以内不准放置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电源电压、电流与实验室器件相匹配,熔断装置要完好,电器要有良好的接地条件,防止产生静电;
第二十三条 长期高温、老化试验需安装监控设备或者安排定时巡视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做易燃液体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验过程中,本人不能离开。
第二十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发现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总水阀;出现火灾,及时切断电源,火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发生盗窃,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第二十六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研究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火、水、电等安全责任和做好安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用电设备出现异常可能造成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止设备工作,严禁用电设备带病运行。实验室管理人员在接到设备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实行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57365(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后勤支持,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组织、运行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心依托单位任命,任期5年,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副主任一名,由中心管理委员会任命,任期5年,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学术带头人一名,由中心资深教授成员担任,任期5年,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三节 职 责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研究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科研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4、决定实验室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6、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人员的述职报告;
7、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召开和换届聘任工作;
8、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以主任负责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第六条 凡涉及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在各成员对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实施决定;相关事项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四节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八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57365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节 结构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至少由8人组成,其成员在中医学、中药学、信息科学、生物学、药学、化学等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本研究室主要研究方向熟悉,能够为本研究室的学术研究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此后各届学术委员的换届、增补、主任遴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由首届学术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科委文件精神制定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中心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2、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
3、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中心的开放与交流;
4、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
5、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中心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1、及时对国内外本领域研究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本实验室学术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实验室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审批实验室的重点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3、负责实验室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的成果评审与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出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次,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4、对实验室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等级;
5、审批并申报研究室拟举办的学术会议;
6、每年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评价研究室在此期间的成绩和缺点,指出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
第四节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换届和增补办法与产生办法相同。在换届时,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一,但一般不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对若干具体问题,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表决其他事项和表决结果一律公开透明,保证决策的公平合理性。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属于本委员会的机密事宜。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57365(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本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项目类别
第二条 中心承担科研项目类别分为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的立项课题、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及中心开放课题项目,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基金;横向科技项目是指除了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的立项课题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之外的课题,主要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由企事业单位投入经费的课题,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项目合作单位。
第三节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实施与结题管理
第三条 中心成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省市各厅局科技项目时,项目负责人要按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填写时要表达明确、科学客观、文字通顺、字迹清晰,课题组成员资料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
第四条 中心成员认真做好科技项目的选题工作,保证项目的先进性和可行性,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
第五条 项目申报成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要求上交申请书和合同书各1份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建档,以便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研究计划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完成。
第七条 项目组是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基本单位。项目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组要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
第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并向中心科研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研究工作总结,上交全部归档的科研材料。科技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1、科技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协议书、合同以及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批示、批准通知等;
2、研究计划、技术路线、实验方法、设计方案等;
3、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等;
4、分析报告、测试报告、质检报告、研究报告等;
5、仪器研制设计资料、技术图纸、使用说明、操作规程等;
6、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评审意见、使用情况报告等;
7、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社会效益(含论文成果被引用证明)证明材料、分析报告等;
8、成果样品、照片等;
9、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10、与本专题研究有直接关系的有保存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或项目管理方面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扣回各类科技奖励(含科研分、项目奖励),暂停受理有关人员各类新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第四节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与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合同项目包括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中心与企业单位签订科技合同,一律以“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北京市中心”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四条 横向技术合同应使用科技部制订的版本格式,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双方单位名称;
(二) 项目名称;
(三) 项目负责人;
(四) 合作内容;
(五) 经费总额及预算;
(六) 合作有效时间;
(七) 项目失败时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八) 违约处理;
(九)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 中心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合同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完全法律责任。如果变更或终止合同,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成果鉴定、获得新药证书或合同双方书面证明其完成时,视为结题。
第五节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条例执行。
第六节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中心科研项目或本室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所研究的论文、专著、成果、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57365”名称。
第二十条 中心成员取得科研成果按照“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条例”中相关条例进行奖励。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和《北京中医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57365(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服从《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心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即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经费来源与开支
第四条 中心科研经费来源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实验室仪器测试收费等。
第五条 中心科研经费由以下经费科目组成: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经费。
第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由中心直接使用、与中心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1、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其中,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中心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中心设立仪器专项、人才引进、科研奖励基金。开放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实验室根据每年下拨的金额,认真做好财务预算,在经费使用时按预算情况执行。开放课题设立、人才引进、科研奖励基金都要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学术委员会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2、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3、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中心,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对现有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和技术升级;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实验室根据国家财政部下拨的经费,严格按照所批准的设备名称、金额和设备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三节 经费使用
第七条 按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专款专用,科研项目按已批准的预算使用。
第八条 中心单笔经费支出超过五万元,经办人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备案。
第九条 中心涉及大额经费使用(20万元以上),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后才可以实施。
第十条 中心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节 经费监督和公开
第十一条 中心定期(每季度一次)编制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中心指定非分管财务副主任监督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定期(半年一次)核查全部账目。
第十三条 中心定期接受学术委员会对经费使用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向室内固定人员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中心随时接受并回复主管部门或室内固定人员对各类经费使用的质询。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57365(以下简称“中心”)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加强实验室的学术交流,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影响,活跃实验室的学术气氛,鼓励高水平论文(著)的发表,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心举办的学术报告(研讨)会、国际国内会议、中心成员参加国内外会议、中心成员论文(著)的发表、获得的发明专利、研究生各项成果、科研奖励及社会服务成果奖励等。
第二节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学技术奖励,按国家颁发的奖金等额奖励资助;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三大科学技术奖励,按省部颁发的奖金等额奖励。
第四条 中心为第二、三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学技术奖励,按国家颁发的奖金额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奖励资助。本实验室为第二、三完成单位报奖并获省部级三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将按省部颁发的奖金额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奖励资助。第三单位以后视为第三单位予以奖励资助。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中心固定成员,实验室将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奖励资助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以中心固定成员名义申报成功并主持的863重点或重大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十一五”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验室将给予10-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具体额度由管理委员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对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纵向项目的实验室固定成员,实验室将酌情给予5-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具体额度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节 发明专利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如下:在发达国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1万元/件予以奖励;在国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予以奖励。
第四节 论文(著作)奖励
第十条 凡以“57365”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中心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一条 没有本实验室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奖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国际著名杂志“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00元。
第十三条 凡在国际SCI、EI刊源上发表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IF×500元,上限5000元。
第十四条 国内SCI、EI刊源上发表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在国外用外文出版专著10000元。(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专著中撰写部分章节,奖励与SCI发表文章相同),
第十六条 在国内用英文出版专著3000元;国内中文专著1000元。(在专著中撰写部分章节,得分与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文章相同)。注:专著以20万字为划分标准。
第五节 举办与参加的学术报告(研讨)会
第十七条 中心定期举办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作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每年至少面向室内人员作一次学术报告;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在各学科点内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九条 中心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安排学术报告候选人,策划重大专题报告会。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组织者应在学术活动结束后,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一份本次学术活动总结报告,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并以简报形式下发。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有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按照参加会议人数予以补助,每人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二条 中心成员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外宾人数超40人(含40),实验室资助20000元,外宾人数在20-40人,实验室资助15000元,其他资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成员主办国内学术会议,人数超100人(含100),实验室资助5000元, 其他资助3000元。
第六节 研究生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不断创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中心领导研究讨论,决定资助实验室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撰写的科研论文被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实验室分别给予1.2万元人民币和0.8万元人民币的会议资助,作为会议注册费、差旅费,资助研究生本人参加国际会议。
第二十六条 所需会议经费低于资助额度的国际会议,实行实报实销制;所需经费高于资助额度的国际会议,不足的经费,由导师在相应科研项目中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中心研究生受资助参加国际会议,必须经导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中心每年度评选“年度优秀研究生” 3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实验室颁发奖状,并分别给予5000元人民币和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节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
第三十条 中心设立社会服务成果奖,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
第三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的咨询报告类奖励标准如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奖励5万元;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每篇奖励2万元。
第八节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研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现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准确、保存完整。57365(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科研项目研究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样、声像等记录形式的科研材料,均属科研档案。以课题组为单位,每一项科研任务为单元,将科研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材料保存完整,待任务完成后,移交中心档案室。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中的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应以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为起点,贯穿整个科研工作流程。科研档案应在项目批准的同时建立(包括论证、答辩等科研准备工作材料),由课题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项目材料,以防散失。涉密项目的课题组应指定专人保管好课题涉密文件资料,以防泄密。
第三条 项目结束(包括最终完成、阶段完成、中断或中止)后,课题组长组织项目科研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必须将积累的原始材料整理后,移交中心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并以中心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应将一整套原始科研文件材料移交中心档案室保存,若实验室为参加单位,则将承担任务的原始科研文件材料移交档案室保存,将有关复制材料送交主持单位。
第五条 中心购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档案室按归档范围归档。仪器说明书、图纸等作为借用同时到综合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副本的归档一份。
第六条 中心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办理离室手续,中心将指定相关的研究人员接收其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
第三节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八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九章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57365(以下简称“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资产的一部分,是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运行和发展的基石,实验室每个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惜和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条 为保证中心仪器设备正常、高效、长期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长期发展,以及当时的经费状况,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管理原委员或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再行购买。
第五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和装箱清单逐一查验实物的数量和型号是否相符,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配套,质量、性能是否合格。仪器设备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节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员两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如下:首先保证设备配件齐全,熟悉该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保证仪器设备随时能正常使用,其次,积极开发仪器的各种功能,满足其它科研需要。另外,与仪器设备配套的原始手册、说明书、操作软件等资料,由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为避免丢失,上述资料不外借,如需要时可以复制。
第七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八条 对重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九条 建立中心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并管理档案。
第十条 中心所有成员必须树立爱惜公物,爱惜仪器设备的观念,严禁野蛮操作和违规操作,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使用各类仪器设备的权利。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清点仪器设备的附件、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四节 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
第十二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共平台,专管共用。公共平台的仪器设备在服务于本实验室,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器材消耗,设备维修和保养等。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预约制,由设备管理人员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使用时间。
2、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应按以下使用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1)在操作仪器设备前,认真阅读仪器设备操作说明和操作注意事项。
(2)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用机时间等,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予以警告,重犯者,停止使用资格。开、关机时若发现问题,须立即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报告。用后应切断电源、水源及气源等各种按钮回复原位,并做好清洁锁好门窗。
(3)仪器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记录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4)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权暂停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故障情况及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十三条 重点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登记手续:
1、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不向外单位出借。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可短期借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外单位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填写借用仪器设备申请书,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借用人、仪器名称、校内编号、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还要写明使用机时,分析仪器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实验室仪器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可续借。对不办理续借手续者,管理员有权索回设备,并暂停借用。
3、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借用人要与管理员联系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点设备数量,检查仪器工作情况,确认仪器设备没有问题后方完成归还,若有问题,借用人必须修复后归还。未经许可,借用人不得把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实验室将对转借的借用人实施暂停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不超过两个月的惩罚。对因转借造成仪器损毁或丢失的借用人,实验室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面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实验室人员以及已毕业的研究生在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验收。
第五节 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第十五条 中心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1、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实验室内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赔偿的处理办法: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2、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3、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设备管理组和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室务会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第二十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定期(3 - 6个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十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心“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使其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学术水平、实验水平、管理水平的学术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开放,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欢迎国内外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科技工作者申请开放课题。
第二条 为规范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开放课题的申请、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程序,加强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工作遵循“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方针。
第二节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本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总体定位是以企业与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药产品质量稳定与控制”为核心,以前沿性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创新为目标,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引领科技发展,激励原始创新。以此凝练形成三个研究方向:
1、中药生产过程在线分析新技术、新方法
2、中药产品质量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3、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新技术、新方法
在三个研究方向上设立开放课题,资助科研人员自由选题,展开创新性的研究。鼓励开展具有前瞻性、勇于创新的探索性研究工作,同时注重保护非共识项目,支持探索性较强的创新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9月份公布《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指南》公布30日内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的开放课题申请,具体截止日期请关注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网站通知。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后以电子版形式发至相应信箱。
第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除外)。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 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次年1 月1 日算起。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 5-8万元。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八条 实验室在每年10月下旬组织3 名以上同行专家对每一个开放课题申请进行初步评审,针对创新性,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等给予“优先资助、可资助、修改后资助、不予资助”四个级别之一的总体评价,并给出具体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
优先资助: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研究内容与重质油国家中心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恰当,总体研究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可资助:立意新颖,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研究内容
与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的研究方向相关;研究内容和总体研究方案较好,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修改后资助:创新性一般,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或应用前景;研究内容与重质油国家中心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相关性;研究内容和总体研究方案基本可行;但需修改。
不予资助:某些关键方面有明显不足,或研究内容与重质油国家中心的资助研究方向不相关。
第九条 对于获得优先资助的申请项目,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实验室将给予直接资助。对于获得可资助或修改后资助的申请项目,申请人需参加由实验室组织的会议评审,评审通过者经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实验室将给予资助。对于获得不予资助的申请项目,实验室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供具体专家评议意见。
第十条 对批准项目,实验室将在每年12月上旬通知申请人,并由实验室与申请者签订《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开放课题专项合同》,然后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一条 凡经审批通过的开放课题,与实验室签订协议后,实验室将拨付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该项目的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凡经审批通过的开放课题基金须执行实验室统一的科研管理条例,包括按时提交研究计划、工作进展报告、研究工作总结以及论著、成果书面材料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将在开放课题实施第一年的12月份,进行中期考核,须提交中期考核报告,并至少有1篇SCI论文(IF≥2.0)论文已接收或投稿。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通过者,实验室将根据计划拨付剩余研究经费。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实验室将停止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将在项目实施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至少有1篇SCI论文(IF≥2.0)论文已发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将对结题验收为“优秀”的开放课题(发表SCI论文2篇,累积影响因子大于5.0,或者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大于4.0)给予滚动支持。
第四节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须标注“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并署上“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不署或只写“得到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开放课题资助”的,在今后实验室评估时一律不能算作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因此该课题组成员在下次申请我实验室开放课题时也将不予考虑。
第五节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承担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专用仪器购置费、分析测试费、材料费、加工费等。
2、学术活动经费,包括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科研调研费等。
3、客座研究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六节 中断与取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研的开放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课题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中心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3、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值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章 交流与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心研究和基地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中心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水平,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中心本着“开放、合作、竞争、交流”的运行机制设立访问学者制度,欢迎国内外的学者来北京中医药大学进行交流,访问学者制度可与中心开放课题相结合,鼓励国内外学者通过开放课题的形式到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评价北京市中心工作交流。
第二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第三条 交流活动由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轮流实施,由各方向首席教授确定每次交流讨论的主题及其报告人;也可由不同研究方向联合确定具有交叉融合性的讨论主题及其主报告人。
第四条 凡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至少应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五条 实验室凡出国进修、访问的学者回国后应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 实验室举办的交流活动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以体现新观点、新思想、新成果、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为主。
第七条 无特殊情况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均需参加每次交流活动,鼓励博士研究生参加讨论。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由实验室学术主任负责,由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各研究室主任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第十条 交流活动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客座教授等国内外著名学者的方式实施,专家讲座内容应与中药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相关或有交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主任对交流活动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由实验室负责。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由实验室负责收集整理交流材料并提供简短报导。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57365(以下简称“中心”)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节 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等。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要求:
1、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2、业务水平高,基本功扎实,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地位,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过同行专